编辑同志:
我5岁的儿子赵飞在家门口玩时,被刘某、李某、张某三人当作靶子,投掷小石块练“准头”。我儿子右眼不幸被击中,后花去30000余元,才将孩子的右眼治愈。之后,我们要求刘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可该三人均不承认是自己投掷的石块击伤了赵飞的右眼。我们想以赵飞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听说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请问在找不到直接致害人的情况下,赵飞的伤情应否由刘某等三人承担责任?
读者:朱琳
赵飞的伤情应由刘某等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首先,刘某、李某、张某三人对赵飞投掷小石块练“准头”的行为在客观上容易造成危险后果,故属民法理论上的共同危险行为。鉴于该行为的危险性,刘某等三人作为行为实施人,依法具有注意其行为安全的义务。赵飞的右眼被击伤,虽然是该三人中某一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的过错所致,故根据民事过错相同,侵权概率相等的情况下,刘某等三人均有可能成为致害人。
其次,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直接侵害人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针对本案,就是要求刘某等三个共同危险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击伤赵飞眼睛的过错行为,免除你儿子赵飞及其监护人的举证义务。
第三,从民法理论上看,共同危险行为又叫准共同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法律内涵就是,在有多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判明谁是直接加害人,则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因此,你们不必为不能找到直接致害人而担心赵飞的损失无人承担。参照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刘某等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西法律服务所 黄艳红